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guī)定,商務部于2003年 5月30日發(fā)布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歐盟、韓國、美國、印度的進口三氯甲烷進行反傾銷調查。在調查期間內,商務部依法與美國瓦爾坎材料公司(Vulcan Materials Company)等5家企業(yè)簽署了價格承諾協議,并于2004年11月30日起生效。同日,商務部公布了本次反傾銷案的最終裁定及反傾銷稅的征收事宜。
2005年7月7日,美國瓦爾坎材料公司(Vulcan Materials Company)向商務部提交了“關于瓦爾坎材料公司在三氯甲烷價格承諾協議中的權利義務由Basic Chemicals Company, LLC承繼的申請”,稱其已于2005年6月7將三氯甲烷業(yè)務及其在三氯甲烷反傾銷案中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美國Basic Chemicals Company, LLC,申請由Basic Chemicals Company, LLC履行有關價格承諾協議。
經審查,商務部認定美國瓦爾坎材料公司(Vulcan Materials Company)在三氯甲烷反傾銷案中的權利義務可由美國Basic Chemicals Company, LLC繼承。商務部決定,自2005年8月23日起,由美國Basic Chemicals Company, LLC繼承美國瓦爾坎材料公司(Vulcan Materials Company)在三氯甲烷反傾銷案中的權利義務,并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與美國瓦爾坎材料公司關于中止三氯甲烷反傾銷調查的價格承諾協議》;同日起,美國瓦爾坎材料公司(Vulcan Materials Company)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04年第81號》中確定的美國其它公司的反傾銷稅率。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00五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