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工程院公布“院士科學道德守則”
2012-06-28 來源:中國聚合物網
第四章 規(guī)范學術兼職
第十二條 院士應把主要精力用于本職工作,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可以適當兼職,積極服務社會。兼職過程中要量力而行,取得的報酬要與付出的勞動相適應,并依法納稅。不能充分盡責的職務不要兼任,謝絕任何無實質工作內容和責任的掛職、兼職邀請。
第十三條 院士是榮譽稱號,不是職稱或職務。院士只能以“教授”、“研究員”、“高級工程師”、“所長”和“主任”等職稱或職務名義接受兼職,不接受所謂“雙聘院士”等類似稱謂。
第十四條 院士參加本專業(yè)領域范圍內的鑒定、答辯、評審、評獎等活動時,必須實事求是,認真負責,堅持原則,不徇私情,客觀公正地作出評價,并承擔相應責任。在上述活動中,如涉及到自己親屬(夫妻、子女、兄弟、姐妹等),應說明情況,自行回避。
院士應謝絕參加與本人專業(yè)無關或不熟悉專業(yè)的鑒定、答辯、評審、評獎等活動。
第五章 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十五條 院士要接受社會監(jiān)督,正確對待批評和投訴。對于批評意見,要本著“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的原則虛心借鑒,必要時作出實事求是的答復。對于極個別惡意攻擊,院士要及時向組織反映,取得妥善處理。
第十六條 不得以“院士”稱號從事商業(yè)性的廣告宣傳活動。發(fā)現有假借本人名義進行廣告宣傳活動的,要及時揭露,堅決抵制,并通過媒體予以澄清。
第十七條 院士在接受采訪介紹本人成就時,要實事求是,并客觀地反映他人或集體的作用。對于在報刊上發(fā)表的采訪文章,本人要認真審閱,嚴格把關。
第十八條 院士應積極弘揚科學精神,普及科技知識,對助手、學生和親友中有迷信、邪教和偽科學活動者,要進行批評和教育,做好轉化工作。
第六章 嚴格處理機制
第十九條 維護院士榮譽和中國工程院形象是院士應盡的責任。當院士的個人行為有違科學道德、損害國家利益,甚至觸犯國家法律時,將視情節(jié),根據《中國工程院章程》及相關規(guī)定,給予嚴肅處理,包括告誡談話、內部批評、公開通報、取消院士稱號。
第二十條 本守則由中國工程院科學道德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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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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